星期四, 5月 11, 2006

無線廣電執照期限延長 排除不當外力干預

【2006/05/11 06:22(張德厚報導)】

立法院科資及教育委員會聯席會10號初審通過「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無線廣播電視執照有效期限由兩年延長為六年,法案未來如果通過,原獲兩年執照期限的業者將可自動延長為六年,不過必須要比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無線廣播電視業者,也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評鑑。

現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執照期限是九年,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的執照則是六年,但是無線廣播電視的執照期限卻只有兩年,政黨輪替後,換照主管機關新聞局常常藉由換照刁難業者,為了避免不同廣電媒體執照期限長短不一,以及政黨等不當外力的干預,在NCC修法前,立法委員洪秀柱提案將無線廣播電視的執照期限由現行的兩年延長為六年。洪秀柱表示,衛星廣播電視業者,也就是有線電視電視台的執照六年換發一次即可,但是無線廣播電視業者,例如台視、中視、華視、飛碟、中廣等,執照去必須兩年就換一次,並不公平。洪秀柱:「如果要等到NCC修廣電三法,實在曠日費時。」


立法委員郭素春表示,由於無線廣電媒體必須每兩年換照一次,媒體如果對特定政黨提出批評,或是沒有選對立場護航,結果在換照時就常常受到新聞局的刁難,很多經營者不堪其擾,都有不如關門算了的想法。郭素春:「包括經營方針、節目內容及主持人等等都會成為不再換照的理由。」

郭素春指出,由於無線廣電面臨換照的不確定性,也讓很多廣告廠商怯步,甚至轉向地下電台,郭素春:「廠商一個個都溜走,跑到地下電台,廠商甚至還會反過來向合法電台殺價,要求合法電台比照地下電台收費,讓廠商損失慘重,造成有些電台都快倒閉了。」

立法委員雷倩表示,無線廣播電視在過去被視為稀有資源,對收視民眾影響極大,但是現今數位匯流,各種媒體都走入收視戶家中,民眾早已有各種資訊來源的選擇,有線與無線媒體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用法律來對業者做經營上的侷限,是不當的競爭障礙。雷倩指出1996年美國60年來首度翻修通訊傳播法,也把對所謂無線稀有資源的管制,大量的排除。

現行主管機關NCC主委石世豪也表示,無線廣播電視的期限只有2年,使得業者的確很難做長期業務的規劃,洪秀柱等37位立委的提案,延長無線媒體的執照期限,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可以鼓勵業者做長期的投資規劃。

立法委員鄭運鵬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的執照期限是六年,但是每兩年就必須評鑑一次,無線廣播電視執照也延長為六年,如果不需評鑑,將形成另外一種不公平。鄭運鵬:「修正條文中沒有加入需要進行評鑑,可能會讓業者有過高的期待,甚至日後會要求不要做評鑑,這是不合理的,如果將來業者要打官司誰能負責?。」

經過聯席會討論協商後,主席李紀珠宣布,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初審通過。

未來立法院二、三讀,新法實施後,原本執照期限兩年上未到期的業者,不需換照將自動延長為六年。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增列:「主管機關應就廣播或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兩年評鑑一次,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廣播電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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